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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眾持股量披露的上市發行人可按個別情況就不適用的項目予以修訂。5. (i) 至 (viii) 項為確認內容的建議格局。如發行人早前已就某證券發行或庫存股份出售或轉讓於根據《从板上市規則》第13.25A條 /「初始規定門檻」、